医疗附加险
     
  • 2007-12-07 17: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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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附加险 ―― 医疗附加险是健康保险的一种――住院补助型的保险,是在你生病住院时帮你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支付的方式可以是按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或是根据你住院的天数每天补助你一定的医疗费用。

     


    险种条款

      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第一条本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应与寿险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同时投保,或于主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投保。

      第二条兹经投保人声明并依照本《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条款》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特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所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此九十日限制),经医院诊断必须且已 住院治疗时,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治疗日数一4)×保险单所载“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

      但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含两次)时,若再次入院日期与最近前一次出院日期之问的间隔未超过九十日的,其给付日数的计算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第三条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七十周岁之前本特约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第四条本特约的保险费应于投保时交付,续保保险费于主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起十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属年龄段的费率计算。

      第五条在本特约有效朗内,被保险人连续三年无任何给付申请时,第四年即可享有20%的保险费优惠。

      第六条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下列情事致成伤害或疾病而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不论当时神智清醒与否,所自致的伤害;

      三、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团精神病、精神分裂、酒醉、吸毒所致事故: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所致事故;

      六、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生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但其并发症或因意外伤害所致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格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法定传染病;

      八、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先天畸形,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不在此限

      九、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装设义齿、义肢、义眼或其他附属品,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一般健康检查、疗养或特别护理:

      十一、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所致的伤害或疾病;

      第七条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自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之日起七日内将被保险人的就医医院及治疗情况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第八条被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的住院诊断证明书。

      第九条本特约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投保人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于续保时予以调整。如投保人不同意调整保险费时,本特约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特约应附加于寿险主合同内始生效力,主合同所订的一般条款完全适用于本特约。当主合同失效时,本合同随之失效。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格患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以就诊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为限,否则,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险种特色

      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兹经投保人声明并依照本《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条款》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特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所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此九十日限制),经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时,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治疗日数一4)×保险单所载r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

      但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含两次)时,若再次入院日期与最近前一次出院日期之问的间隔未超过九十日的,其给付日数的计算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下列情事致成伤害或疾病而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不论当时神智清醒与否,所自致的伤害;

      三、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团精神病、精神分裂、酒醉、吸毒所致事故: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所致事故;

      六、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生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但其并发症或因意外伤害所致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格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法定传染病;

      八、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先天畸形,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不在此限

      九、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装设义齿、义肢、义眼或其他附属品,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一般健康检查、疗养或特别护理:

      十一、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所致的伤害或疾病;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七十周岁之前本特约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应于投保时交付,续保保险费于主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起十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属年龄段的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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