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扩大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受益面完善住房保障机制的通知
  • 2007-10-23 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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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三部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以及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定于2007年7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市区廉租住房受益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

    二、保障面积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

    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口家庭34平方米,三口家庭45平方米,四人及以上家庭60平方米。

    三、资金安排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构成,所有保障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廉租住房专户。

    四、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赁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租金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提高到8.5元,没有租赁房屋的不发放租赁补贴。家庭原有公房、私房 ( 含拆迁、出售、转让等已作处置的房屋 )面积,在计算租赁补贴时予以扣减,租赁补贴款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租金核减。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家庭,其租金标准仍按泰价房[2005]2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适当放宽实物配租的范围。将实物配租的范围由孤、老、残家庭延伸到住房困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军烈属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房屋为小套型住房,原则上控制在50 m2左右。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原有住房的方式、退出廉租住房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对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特困职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和一级伤残军人、劳动模范、居住危险房屋的孤寡老人等特殊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申报材料及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个人申报与镇、街道、社区和总工会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泰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2、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及相关住房产权证或使用证、拆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4、居住地街道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及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

    5、低保证、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个人申请以及街道和总工会的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已受理的申请对象实行两级公示制度,即在居住地社区(或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各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

    六、退出机制

    进一步强化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完善运作模式。市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信息的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年审复核。

    (一)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诚信申报制度。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或不在申报的租赁住房处居住的,一经查实,市房产管理局将取消其申请资格,今后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款,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房产管理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1、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市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市房产管理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作出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调整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七、职责要求及其他需救助的说明

    市、区两级财政、民政、总工会、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对于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必须规范运作,掌握程序,经与财政、民政、总工会、监察等相关部门会商一致后及时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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